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教学能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

第四条 实践锻炼内容应与教师所从事专业对口,与学生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向紧密相关。学院应优先推荐教师到学院产学研基地、大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进行实践锻炼,并积极搭建类似平台。指导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内的校外见习、实习、实训等工作,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实践锻炼内容。

第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的主干课程教师、师范专业课程教学论教师,积极参与学院安排的实践锻炼,教师连续5年内实践锻炼累计应不少于180学时。

第六条 实践锻炼可釆用脱产和非脱产方式进行。脱产是指进行实践锻炼时,不承担所聘岗位的学院工作,但必须严格完成实践锻炼单位安排的工作;非脱产是指进行实践锻炼时,必须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学院工作。

第七条 教师赴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主要形式及学时认定:

顶岗(挂职)性锻炼。指经学院选派或借调到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具体生产和管理岗位上,参与所顶岗位的全面工作,掌握岗位知识与技能。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同时,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了解专业发展方向,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选派单位及借调单位负责顶岗性锻炼考核;顶岗(挂职)锻炼应采取脱产形式,考核合格者每月按30 学时计入个人实践锻炼学时。

考察性锻炼。指项目经过审批备案后,教师到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有目的的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企事业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形成考察研修报告,对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参照实践单位意见,学院负责考核;考察性锻炼以非脱产为主,每次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10条日志),每个小时认定1个实践锻炼学时,考核合格者每天最多8学时,每月最多按45学时计入个人实践锻炼学时。

参与性锻炼。指项目经过审批备案后,教师利用工作之余, 全程参与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实践任务完成后,由实践锻炼单位出具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包含实践锻炼人员工作任务布置、工作任务完成过程和所取得的任务成果等内容的情况说明。参照实践单位意见,学院负责考核;参与性锻炼以非脱产为主,按参与企事业工作的实际时间计入个人实践锻炼学 时,每天最多8学时,考核合格者每月最多按45学时计入个人实践锻炼学时。

服务性锻炼。指项目经过审批备案后,教师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实际科研项目或生产工作或创办企业或指导培训,承担其中某项具体工作任务或参与项目研发全过程或指导培训企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性锻炼工作完成后,由企事业单位出具有单位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包含实践锻炼人员工作任务布置、工作任务完成过程和所取得的任务成果等内容的情况说明。社会服务性锻炼以非脱产为主,根据工作任务的工作内容及成果,按照《绵阳师范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绵师院教发字〔2020)2号)折算学时计入个人实践锻炼学时。

赴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锻炼的教师持“实践锻炼研修申请表"和接收单位“接收证明函"按照《绵阳师范学院教师非学历学位研修管理办法》(绵师院教发字〔2020)1号)规定研修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应严格遵守所在实践锻炼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主动要求实践锻炼所在单位对自己进行考勤,并将每月的考勤结果报送所在学院。确因有事、病请假的, 须经所在实践锻炼单位、学院同意,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后方能生效。请假制度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院要保持与实践锻炼教师和实践锻炼单位的经常联系,定期对教师的实践锻炼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 实践锻炼期满后,教师应立即返回原工作岗位,并按实践锻炼任务要求提交考核材料(研修学习考核表、总结及日志记录、实践锻炼单位工作鉴定等支撑材料)。学院对教师的实践锻炼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不认可其实践锻炼经历,不享受实践锻炼期间相关待遇。

第十 取非脱产形式进行实践锻炼的,按照学院正常上班情况发放所聘岗位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津补贴;取脱产形式进行实践锻炼的,按照《绵阳师范学院教师非学历学位研修管 理办法》(绵师院教发字〔2020〕1号)规定的脱产研修学习待遇执行,其中进行顶岗(挂职)锻炼的,在完成顶岗单位工作任务情况下,学院按月全额发放所聘岗位的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津补贴,符合学院干部挂职补助条件的,按照学院相关文件给予补助。

第十 实践锻炼学时的其他应用。

教师每年参与实践锻炼学时计入个人继续教育专业学时。

五年内实践锻炼、访问学者、课程研修等中长期研修项目学习学时累计计入个人中长期研修经历。

教师五年内中长期研修经历达到180学时,且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的,认定达到“任现职以来研修学习经历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习要求。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