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学院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能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管理,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并使教师能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形成重视教学、科研的良好风气,促进学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听课任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院规定每月听课应达到的最少节数为:
人员 |
处级 干部 |
教学系主任(院长) |
科级 干部 |
教学秘书/ 教研室主任/ 实验室主任 |
教师 |
听课时间(学时/月) |
2 |
4 |
2 |
2 |
2 |
二、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须按要求完成听课定额,听课的专业、班级、时间自定。听课使用我院统一的听课记录本。
2、听课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每听课一次填写一次。
3、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要对教师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听课中存在反映的问题向院领导及时汇报。
教师在每学期第16周结束课程教学后将听课记录交回学院办公室,并认真填写听课登记表。听课记录和听课登记表由学院保存于学院教学档案中。
4、学院领导每学期末根据听课记录反馈回来的有关教学信息,进行整理、小结,向教师通报。
5、听课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必须完成额定的听课任务。教师的听课任务将与教师的劳务津贴挂钩。
6、学院领导要重视对听课所获取的教学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每学期要对通过听课而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1年9月1日